關于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201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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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石工商〔2009〕163號石家莊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工商局、分局、直屬事業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工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實施意見(暫行)〉的通知》(冀工商〔2009〕66號)的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現就我市食品流通許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機關
食品流通許可工作實行統一指導,屬地審核的原則。市工商局、各縣(市)、區工商局是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機關,具體工作由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承擔;市工商局可以指定各縣(市)、區工商局實施食品流通許可。市工商局負責全市食品流通許可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食品流通許可的管轄分工
(一)市局負責以下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
1、市區內大型連鎖食品經營單位(經營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
2、在市內五區、高新區轄區內由市工商局外資處注冊的食品經營單位。
3、在市內五區、高新區轄區內由省工商局注冊的食品經營單位。
4、上級工商局指定的食品流通許可。
(二)市內五區、高新區各局負責以下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
1、本局注冊的食品經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
2、本轄區內由市局企業分局、交通分局注冊的食品經營單位。
3、上級工商局指定的食品流通許可。
(三)各縣(市)、區局負責以下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
?。?、本局注冊的食品經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
?。?、本轄區內由市局外資處注冊的食品經營單位。
3、本轄區內由省工商局注冊的食品經營單位。
4、上級工商局指定的食品流通許可。
三、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1、申請人依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河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實施意見(暫行)》的要求提交材料,許可機關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關應當受理。
2、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機關應當將有關食品流通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3、申請人要求許可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許可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二)審查與決定。
1、食品流通許可應當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2、許可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河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實施意見(暫行)》附件2的要求進行形式審查。
申請材料提供復印件的,復印材料應當清晰、端正并由申請人逐頁寫明“此件(此頁)與原件一致(無誤)”,注明日期,簽字、按手印或加蓋印章;
3、許可機關對于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網格化監管制度明確的監管人為主核查人。
市工商局進行現場核查可以委托申請人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局或基層工商分局實施;縣(市)、區工商局進行現場核查應當委托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工商分局實施。委托縣(市)、區工商局或基層工商分局進行現場核查,應當下達《食品流通許可經營場所現場核查任務書》。被委托單位接到任務書后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制作《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報告書》,并由兩名核查人員、申請人當場簽字,核查機關加蓋印章。 現場核查不合格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整改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告知之日起5日內申請再次現場核查,核查機關應當依照本通知的規定派人進行現場核查。逾期不申請或再次核查仍不合格的,許可機關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
申請人申請再次現場核查所需的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規定的時限
4、許可機關的負責人對受理審查人員、現場核查人員的意見和提交核準的事項進行審核,簽署意見,也可以委托本級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負責人代為核準。
簽署準予許可意見的,由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簽署不予許可意見的,說明理由并由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告知申請人。
(三)許可公開
許可機關作出了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市工商局外網予以公開。
四、檔案管理
許可機關應當按照“一戶一檔”的原則建立食品流通分級分類許可與監督管理書式檔案和電子檔案,實行專人專職管理。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負責將辦結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相關材料等進行整理歸檔,并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檔案管理部門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管和使用。
許可機關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臺賬,詳細記錄經營者名稱、許可范圍、經營場所、主體類型、領取人、領取日期。
基層工商分局應當建立現場核查檔案。
五、其他事項
(一)各級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負責食品流通許可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各單位的辦公室、登記注冊機構、信息中心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二)相關人員、辦公場所及硬件設備各單位必須保障到位,原則上要在注冊大廳設置食品流通許可專用窗口。各縣(市)、區工商局應根據轄區食品經營者數量、工作量的不同,增加相關科室工作人員。審查人員與核查人員要相對穩定,并將明確的上述人員名單在縣(市)區局備案。
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加強對流通領域食品監管工作的研究與探索,注意收集總結在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以及對策,及時向市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