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某公司的總經理新成立了一家公司A,兩家公司同市不同區,我公司的一部分人員也在兼任A公司的部分工作,想從A公司為這些兼職人員發放部分工資(兼職人員在2家公司都有工資都有個稅),但是人事關系和社保關系不變,請問這樣操作允許嗎?怎樣做是規范的合法行為?這些人需要和A公司簽合同嗎?
回復: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第二款:將工資、薪金定義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和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在兩個單位任職受雇,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收入,扣繳義務人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分別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需要選擇一個任職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即將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加在一起扣除3500元費用,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再減掉分別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的稅額,余額申報繳納。每個公司都只針對本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存在代扣代繳義務,對其他公司支付的收入不存在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
某公司經理投資的兩家公司如果屬于獨立的法人主體,受雇員工應該分別與任職單位簽訂雇用合同;如有分公司性質的公司,才可以像提問中所講在一家公司領取工資報酬,合并計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