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行業發展回顧與展望之三
發布日期: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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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行業發展回顧與展望之三:
大家都知道,在1994年,中國實施了建國以來最大的一次稅制改革:分稅制。在借鑒了西方一些國家的經驗基礎上,把過去實施的單一的商品稅 改為了增值稅。大致是把需開征的稅種劃分為幾大類:主要包括“流轉”稅類、“所得“稅類、“財產行為”稅類等。其中,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進口關稅;理論上講,增值稅就是在商品流通的各環節,根據增值部分和適用增值稅稅率來計算繳納相應的增值稅。這個稅種設計更能體現稅收負擔的公平性。同時,我們國家的稅務管理體制也相應作出了較大的改革,由過去一家稅務機關改為了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2大稅務管理機構。
在改革前期,出現的問題層出不窮。企業前期的商品都是含稅入庫的,改革的過度期,企業需要把留存的庫存商品含稅部分分離出來計入進項稅金中的待攤銷稅金中去,按照當時的規定,再分期去抵扣銷項稅。過去由于計算機不普及,更談不上信息技術,大量的比對工作都是需要靠稅務管理員人為的做工作,管理手段是非常落后。導致,企業抵扣稅金的隨意性很大。當時市場經濟發育的不完善,三角債盛行。很多企業不付款,就能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時還沒有金稅系統,沒認證環節)進行抵扣。事實發現,增值稅抵扣可操控空間非常大,這樣算下來,企業想交稅就交,不想交就可以不交,有的企業留抵的進行稅金非常大,就像儲備了大量的糧食一樣,幾年也吃不完??傊?,經歷過那個年代的會計都會有親身體會。
稅制改革是要保障國家稅收利益,體現稅收公平,促進經濟發展的。后來,國家發現這樣下去可不行,隨即,開始實施各種管理手段開始加強管理。比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附帶付款證明才可以進行抵扣,改革前留下的庫存商品分離出的進行稅金規定抵扣分期及抵扣金額等等,這些監管工作還是由人來進行。從那個時候開始,稅務管理格局較稅制改革前發生了很大變化,稅收管理權限也隨著國家稅制改革新問題的增多漸漸增大。稅收人治化現象越來越突顯。以至于后來的很多年中,稅務關系的協調作用在代理記賬行業中顯得尤為重要。
在《會計法》第三十六條中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 可以看出不論是《會計法》或是《稅收征管法》,都指出了可以委托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來代理記賬。那么,對這2部法律規定的條款進行比較不難發現,《會計法》指可以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征管法》指可以委托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代理記賬。業務范圍的指向都是會計記賬業務,并沒有提到稅務代理業務。而在《征管法》第八十九條中有這樣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也就是說,在法律層面,對會計代理業務與稅務代理業務的法律依據是分開制定的。而在代理實踐工作中,不論是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或有代理記賬許可經營的會計公司,代理記賬與涉稅代理2項服務,都是不分開的。
華信德財稅
許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