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發展中的法律規范依據
在《會計法》第三十六條中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 可以看出《會計法》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實施細則》,都指出了可以委托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來代理記賬。也就是說,會計從法律級次,稅務從法規級次分別明確了代理記賬行業在社會經濟中的法律地位。
與此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條中有這樣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也就是說,在稅收法律級次,明確了稅務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會計代理、稅務代理在相關法律法規界定中雖然比較清晰,但是,在現實代理中,2項服務領域邊界確有很多交集。也就是說實踐工作中代理記賬業務與部分稅務代理業務不好分開操作。比如:為企業代理記賬的同時,一定會為其提供納稅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等涉稅事項。
形成行業服務這樣現狀的根本原因是代理記賬行業的執業標準尚未建立,行業一直以來沒有執業準則及執業規范可遵循。同時,稅務代理人的執業資格沒有明確界定。會計代理與稅務代理的執業范圍在沒有明確劃分的情況下,導致了2個行業交織現狀,執業質量也無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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