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第10號 2020-05-19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緩解其生產經營資金壓力,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就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行業專家點評:主體是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核心詞:延緩繳納,客體是:2020年所得稅。 所以,根據標題內容就可得知,企業匯算的2019年度的所得稅,不在辦理延緩繳納的范圍之內。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 行業專家點評: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一直在變化,適用該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最新的2019年第2號公告規定的標準,也就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的申報期分別是1月、4月、7月、10月,延期繳稅政策期間是5月1日-12月31日,所以說真正可以辦理緩繳的是申報是7月和10月進行的預繳。 這里明確寫了是預繳申報時,再次說明,匯算清繳申報是不包括在這次延期繳納稅款的范圍之內。 舉例來說:一個小型微利企業4月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是1萬元,7月份申報應納稅所得額是3萬元,本期應補所得稅額是2萬元,那么該企業就可以對這2萬元享受延期繳納,在2021年1月份申報時再繳納。 享受延期繳納政策不需要辦理專門手續,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就可以享受。 當然,如果企業想放棄延期繳納,也是可以的。 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行業專家點評:第二部分和第一部分內容是類似的。只是主體不同,稅種不同。 個體工商戶申報的是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無論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無論是標準申報還是簡易申報,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應繳的稅款都可以緩繳,延遲到2021年首個申報期繳納。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行業專家點評: 因為公告是5月19日下發的,延期繳納政策是5月1日施行的。所以在此期間,如果有納稅人繳納了可以申請緩繳的稅款,可以選擇先退還,等明年首個申報期再繳納。 通常來說,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不會在5月份預繳,不存在退還的問題。按月預繳的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有可能會需要辦理退稅。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5月19日 |